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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
关于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外,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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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四)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五)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我国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不仅仅是体现在民事方面,在刑事方面。若有人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了破坏,如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或者强迫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之后就会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同时结合《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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