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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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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二)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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