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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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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若是重大疾病,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关系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的延长: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深圳一般做法是,若医疗期满后,员工是否能返回工作,可以先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若鉴定是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工作,公司仍要按医疗期待遇支付医疗期工资。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有三个选择,第一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二种给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适合员工身体状况,工资待遇也不变,员工也同意;第三种是让员工继续休息,但员工已过了医疗期,一般会认为这种是非员工原因没有工作,公司至少要按停工期间的待遇支付员工工资,因此第三种会留有后面的麻烦,没有第一种或第二种处理好。
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9.5元小时。深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问题,可能各个地区有差异,以广东省为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合同支付病假工资,并且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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