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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违约金24规定如下:首先,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
1、关于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是,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其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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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1、关于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是,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其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和36%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一)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可以不给,利息已经给的,就要不回来了。 (三)无效区: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借贷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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