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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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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幼儿园儿童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你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而幼儿园教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幼儿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孩子入园,就仍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在此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过错,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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