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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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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也无法清偿了,毕竟偿债主体都没了。在公司注销前,这要实际清算程序,必须按规定通知债务人,书面或公告,在清算组成立起60日内,期满无人申报债务则形成清算报告,报工商实施注销。对于债权,一般可以按法律规定通知其债务人变更清偿主体。另外,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入的资产为限,无须与注销公司债务负责。
1、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注销后原公司就不存在还有债权债务的问题。一,清算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二,了解公司具体的债权和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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