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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这一权利,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遗嘱权利的客体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遗嘱权利行使...
(1)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3)遗嘱人亲笔签名(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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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一、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告知当事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三、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注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属于个人的部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告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告知遗嘱的撤销、变更: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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