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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追尾汽车的,一般是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但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由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电瓶车追尾汽车的,一般是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但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由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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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瓶车追尾汽车,原则上应当由后车也就是电瓶车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双方若是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电瓶车追尾汽车,原则上应当由后车也就是电瓶车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双方若是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电瓶车追尾汽车,原则上应当由后车也就是电瓶车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双方若是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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