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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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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现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确凿的违法事实; (2)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 (3)轻微处罚,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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