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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不继承财产约定有效

2021-01-19
律师表示,刘先生和徐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定力。所以刘先生和徐女士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互不继承财产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徐女士对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但是即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刘先生依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   刘某认为刘先生将202号房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违反了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律师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影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的处理。202号房是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刘先生有权作出处分,刘先生在202号房房本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视为对徐女士个人的赠与,并不违反当初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另外,签订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变更协议中的约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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