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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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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可知,其是对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归属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成立的前提即是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即该行为应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的违法侵害(不法)及实质的违法侵害(不当)。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也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该条规定可看出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仍应当是因非法产生并有严重后果,监护人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以上已论及本案并非有上述两个条件产生,故袁某也不能就此向韩某提出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之诉请。
1、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 2、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4、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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