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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后果是虽然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如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况,可以无需承担刑罚,但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不代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依旧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免于刑事处罚,我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1.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思是,根据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需要”意味着需要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罚。例如,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判人员根据防卫人的具体案情,认为选择适用“免除处罚”较为适当。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侧重强调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过程。另外,“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逻辑结果,但是并非必然结果,因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不是并列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逻辑结果而已。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质是指在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无论如何,立法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免除处罚”并列是错误的。刑法文本的独立量刑情节只有“免除处罚”的规定而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因此,应当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删除,或者将该条文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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