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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探望权如何中止?

2022-10-23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 5、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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