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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8-08
《规定》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替换为“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并列举了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列举的港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一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着重突出海事法院在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管辖地位,以期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就实际而言,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如果一定要说成“进行了调整”,也仅仅是管辖规定文字表述方面的调整,未涉及管辖范围的增大与缩小。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一次用了“支线水域”(以往的表述为“支流”)的新概念,这也为海事法院管辖与长江相通的内水水域(如洞庭湖、鄱阳湖水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以往也受理过两湖中的船舶碰撞案件)。《规定》并未对海事法院管辖支线水域案件做出调整,故其管辖尚不能突破先前规定的六类案例,即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理算、船舶扣押与拍卖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除此以外,支线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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