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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带结婚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婚姻状况变更手续,户籍民警在婚姻状况栏上盖上已婚或配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办理离婚手续,是在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起诉办理。而户籍的管理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分属不同的部分管理。所以,离婚后的户口本,只要本人不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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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另外,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当事人再婚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填写为再婚后,是不可以重新改写成“已婚”的,除非当事人能出示切实的证据。户口本上的信息,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户籍信息,且在公安部门的电子档案中已录入。当事人的“再婚”,本就是目前最真实的婚姻状态,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再为当事人更改真实的婚姻状况;如果当事人私自更改户籍信息,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该户口本即作废,而且私自更改户籍信息,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可以。当事人再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可以更改为已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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