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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支出,在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需作纳税调整: (一)...
赔偿金列入营业外收入应当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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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也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是要计算的。 1.如果销售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税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就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非应税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按照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2.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6%征收增值税。 3.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6%)*6%;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4%)*4%]/2。 4.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请假、迟到、工作失误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何谓“价外费用”呢?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违约金收入属于销售额之列,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就违约金所得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由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这笔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除了要限期补缴增值税款外,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单位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补缴这笔违约金税款。否则,还要受到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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