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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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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再根据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如果符合规定的话是可以把取保候审保证金退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数额怎么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1.2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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