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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法条

2021-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第一条 知道出版物包含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19999〕19号)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以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组织、规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集的财产,用于犯罪的工具和宣传资料,应当依法追回和没收 第九条 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利用邪教组织开展犯罪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首、立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欺骗、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或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不作为犯罪处理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到胁迫或者欺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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