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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亲笔书写所立遗嘱。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具有以下要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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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己的遗嘱既不能由别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无论是钢笔还是毛笔等)记录意思。),但遗嘱人不得用铅笔和其他易于涂改的笔写自己的遗嘱。2、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签字。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写的,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的签名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的自己的名字代替,而不是盖章或画押。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超过2页,遗嘱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3、 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必须在自己的遗嘱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原则上,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应为遗嘱制作完嘱人签字之日。如果遗嘱中没有注明日期,或者注明的日期不具体,如只注明年、月份,没有写日期,遗嘱就无法生效。4、尽量不要涂改遗嘱内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自书遗嘱需要涂改、增删,遗嘱人也应在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内容无效。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王鑫庄永宏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继承书》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三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等。 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继承书》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它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继承书”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一套三的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书中载明的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整套房屋。 而庭审查实,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自书遗嘱人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某书写遗嘱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对房屋建筑面积可能不很清楚,其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是不会立遗嘱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还不足一间房屋面积,且继承书上“5.3.5,”之间都有点,结合田某书写能力差的情况及继承书上“住房一套三面积5.3.5,”的提法,将“5.3.5,”理解为5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 对被告主张遗嘱记载面积是5.35平方米,其它面积应按法定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不但证据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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