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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2024-10-0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第二次民事诉讼离婚事件中,如果其中有一方未能出席法庭庭审,则需根据以下特定程序来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该案的被告经过法院传唤却没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庭,或是未经法庭的同意而在庭审过程中擅自离开,那么法庭将会直接依据已有之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个具体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最后做出相应的判决,无需等待被告的到场参与。 若原告未能亲自出席庭审,那么此案将会被视为原告主动撤销了其对案件的起诉权利,从而导致案件无法再继续进行审理。 上述所述的处理方法仅仅适用于一般的情况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当涉及到离婚诉讼这样的重要事项时,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与建议,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指导和援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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