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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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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是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对持股最低比例并没有限制,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以少到对公司的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个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或者利益。三是将有限公司变为私营公司。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35条
时一方的股份一般这样分割: 1、夫妻之间直接转让股份:由一方把一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直接转让给另一方,因为涉及到其他的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2、双方对一方的股份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持有股份的一方退出所在的企业,把股份的转让价款当作进行分割。 3、股份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而是由一方作价补偿给另一方:仍然保持持有股份一方的股份,把这些股份评估作价,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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