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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丢失补办了新本,老户口本又找到了,已经作废,也不能用了。《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
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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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丢失了,补办后,之前丢失的户口本就被注销了,不能用。《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首先是户口本挂失,必须是户主本人到派出所进行报告,同时提出书面的申请,要求就自己家的户口本进行补办,户口本上如果还有其他成年人,那么其他所有的成年人都必须在申请书上进行签字。如果户口本上的户主没有办法亲自去派出所申请,那么必须出具书面的委托申请书,但是要注意的委托的申请人必须是成年人,且在本户口本上,出具授权委托证明后,判处所要走访调查,是否属实,才能予以办理。当然申请办理时,必须要提交户主或者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兹证明。
1.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 2.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新旧户口本的混用,万一户籍信息不对称,给自己反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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