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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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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它必然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立案到制作判决、宣告判决,很难事先框定一个时间表。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时间的限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无休止地拖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便原则,案件审结时间应力求最短。
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按审理程序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时限要求: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法院批准。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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