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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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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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