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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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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这个文章来看,似乎达到了非轻微情节,收取一定费用的员工,只要提供帮助(往往是工作),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单纯认定员工实际提供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否则可能会忽视犯罪构成要件,陷入逻辑上客观归罪的错误。如果员工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观,吸收资金,甚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对非法集资犯罪持否定态度,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1、出纳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共犯,无需负担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出纳也参与进去的,即使出纳声称不知情,也构成共犯,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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