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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
怎样才能“万里挑一”,找到一位合适的代理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合规性、专业性、服务性这三个层次来考察保险代理人。代理人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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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回收原合同或者报社挂失。协商不了可以上起诉要求退还押金。另外也可以向保监会投诉试试
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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