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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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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诉求,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2、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3、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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