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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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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影响其依法运用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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