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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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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民诉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所有遗漏当事人的,是违反程序的。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为违反法定程序。以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都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原18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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