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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绝大多数是适用普序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如下:(一)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结果轻微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1、警告2、对市民处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1、依法处罚20元以下2、当场处罚后难以执行3、水上.市郊县城镇以外地区处罚人员,指定银行处罚确实困难,被处罚人提交后可当场处罚。当场收取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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