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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就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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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得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指定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 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和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一个国家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现代社会,“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已成为国际准则。当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就要对其“动真格”。我国抓紧出台制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无疑是应时应势之举,在法律层面,对失职监护人须“动真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和教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教师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以及学校和教师的过错。但是,学生离开学校管理和保护,比如放学后离开学校,不是学校能照顾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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