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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贫困人口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侧重于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中央政府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贫困人口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是否可以申请困难补助,需要看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的规定,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例如《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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