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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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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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