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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羁束行为客观上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没有选择的可能性。在我国,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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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否则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害。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作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的手段,其作用的发挥尚不令人满意,极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首先,需要明确适当性审查的认定标准,使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适当性审查时有所遵循。此外,还要进一步严格审查程序,充实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改革适当性审查的审查机制,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调整审查机构,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制发。从多角度着眼,从多方面入手,真正提高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的质量,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适当性是指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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