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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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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不会被判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合同.看国家出台新标准的时间是订立合同之前,之后还是履行过程中之前的就无效了,之后的是国家政策变更,应属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可以法定解除.关于第三方与乙方看合同具体约定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是法定解除的理由,这样就不负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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