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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而法条中并未对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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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最长期限: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通知前发生的债权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最高额抵押所约定的债权发生的期间,并没有最长时限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有期限,在工商登记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依据是原则,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际中,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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