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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救援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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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承担救济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绑架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儿童及其家属的救济要求、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儿童不得救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妇女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阻碍公安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来解救被拐妇女,同样也是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最多可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在聚众阻碍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最多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1.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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