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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第九条第二卷的解释是:对于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 是对有关部门“作为”伤害当事人的时效规定。 对于“不作为”的时效,另有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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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当然存在,任何复议结果,都必须用到第二十八条,但如果用到第一款第三项还必须明确第几目才可以,因为这是撤销条款,要明确具体原因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基本含义包括:一是其他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了规定;二是该其他法律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作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样的规定,即作出了超过60日的规定;三是该其他法律系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即行政法律规范。该特殊期限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其他法律规定60日以上的期限提供法律依据,以保护特殊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另一方面,可防止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出现规定短于60日复议期限的情况,变相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同时,这样规定有助于保证申请期限的稳定性、统一性,体现了及时、便民的原则。因此,只要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作出了超过60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就依照该特殊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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