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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若是全款购车,4S店又要求消费者必须从4S店购买保险,即侵犯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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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可以在4S店买。在新车购置的时候,新车主对购买车险流程并不熟悉,而且为了出险维修时候有更好的维修质量保证与获得更优惠的购车车价,所以新车主的第一年的保险都无可避免的选择在4S店购买。其实车主在4S店投保后,仅仅是由4S店委托相关有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客户服务的态度与出险流程并不会因为委托投保人的差异而有所分别。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推荐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这些维修店都经过保险公司的认证与考核,并不需要一定返回4S店进行修理。只要车主选择的是保险公司认证的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都会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扩展资料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新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用是统一的,针对车型的不同,它们的保险费用如下: 1.家庭用车: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为950元,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为1,100元 2.非营业客车: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为100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为113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为1220,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为127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为95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为107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为114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为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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