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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现役军人是不允许经商的,当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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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2、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2、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有人说现役军人能被治安拘留,其实现役军人在地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管辖分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将联合发文作出规定。在作出规定前,可参照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6年公安部《关于正确处理军人违反治安管理问题的通报》([86])公(厅)字67号),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军队和地方互涉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即对现役军人在地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移交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涉及的经济赔偿,应属于公安机关的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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