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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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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案外人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注意这里提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异议并无效力,法院在收到相关书面异议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标的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是不能被处分,如果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经法院准许后,也可以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但是如果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有错误,致使异议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的担保财产。
一、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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