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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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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和第三产业中的经营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您的叙述A的情况是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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