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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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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孩子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孩子的一般流程: 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其次,如果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比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弃婴儿和儿童报案证明。第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的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最后,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度,涉及内地公民和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子女户籍来源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上述程序合法完成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与此同时,还需要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养人一寸大头像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寸全家福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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