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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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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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