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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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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或者儿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改变儿童抚养关系的情况之一,应支持(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行为,或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许可。
变更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一方无法抚养子女或病情严重; 二、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八岁儿童自愿相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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