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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营业登记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未完成代理事项的委托合同或同意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1、结算申请书(明确记载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营者和联系电话等)2、工商登记部门发行的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的印章)3、代理机构已经向商标局业务报告的清单4、证明经营者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明书。申请结算时,拖欠规定费用应立即补充,支付的预付款有馀额的,我局结算后退款。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立即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代理信息变更手续,商标代理机构怠于通知书,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1、变更名义信息时,必须提交变更名义申请书的登记机关发行的变更证明书的原件,加盖登记机关印鉴的企业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本公司的印鉴)。2、处理变更地址信息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变更地址申请书的地址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和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的原件和登记机关的证明书和公证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3、变更联系电话的,必须提交以下文件。按更改事项申请书的本公司印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变更其他信息的,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变更事项申请书按本公司印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商标局受理上述申请后,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对土地和房产登记的程序做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原土地权利证书;(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具备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名单可在中国地籍网云南站查询)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根据《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在转让房产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再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简要说明办理流程。 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被许可商品或者服务范围。注册商标使用后,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的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方式。 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证备案,撤销商标使用许可证备案有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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