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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XX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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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期货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期货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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