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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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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按房产和地产的数量进行的,我国拆迁法律体系中没有对残疾人的特殊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3、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顾名思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我国对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和减免规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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