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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在未清算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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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或者在未偿还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隐瞒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未偿还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但应清算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损失严重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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