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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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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价值赔偿;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设备设施赔偿;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较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2)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3)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3、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4、搬迁奖励赔偿。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无形资产的赔偿争议是较大的,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理论上是存在的,但举证和认可有比较大的难度,基本上是通过上述四块赔偿的充分赔偿来补充。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认定,国家虽然出台了总的政策规定,但不同地区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加之不同地段的经济效益也不一样,所以各地都有不同的补偿标准,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征地拆迁补偿都不一样,具体情况按照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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